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受到处分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四、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六、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七、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八、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